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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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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資料
    游陳川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游陳川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07

    籍貫

    臺灣宜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5462號
    原始職業 羅東紙廠考工股長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游祥枋楊運坤簡文憲吳聰明胡炎山林政榮陳德楊林城柏張萬金簡金農林坤源張火樹魏春喜許火炎林阿發陳坤鐘高川陳益川林子烈陳棠梨李木火林啟宗吳秀川林錦源趙戊庚楊堅鋒李繼堯林金水林滄浪游國明游阿蔭葉生陽游澤材蔡萬枝林陳宗邱阿猛賴牡彬余建雲游金爐許萬喜游金全陳阿井陳坤榮黃阿旺黃阿埤陳平和楊運安曹演義游郭蓮嬌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七年冬間由匪首王萬得吸收加入匪黨台灣省工作委員會初受王匪領導與游祥枋共同草擬羅東紙廠支部組織翌年(卅八)春間與游祥枋改隸孫匪古平(化名朱木老林)領導九月補行宣誓入黨成立羅東紙廠支部分設警備救護工作總務四股自任支部書記兼負警備股責任先與游祥枋共同吸收楊運坤羅清山二人入黨嗣後直接吸收簡文憲楊鏗鏘林金水林滄浪吳聰明陳益川李繼堯陳坤鍾邱坤山高川蔡仁松十一人參加匪黨并以此為基幹掌握羅東紙廠各部門組織保護工廠組織打入保警進行分化又指導簡文憲林政榮秘密集會研究發展組織吸收黨羽等工作飭楊鏗鏘吳聰明油印匪幫工商政策手冊三十本分發幹部作為執行工作之參考三十九年農曆春間因聞悉政府緝捕畏罪潛逃藏匿黃阿埤陳阿井家并曾因病由乃妻郭蓮嬌通知黃阿旺在陳阿井家為其醫治二次案發後勸導投案乃將高川陳阿鍾李繼堯等組織關係隱瞞不報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蕭與規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2月2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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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33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游祥枋楊運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王名馴彭國壎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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