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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洪養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洪養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0

籍貫

臺灣嘉義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717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蔡賠川、陳森沂、張守仁、李榮宗、潘茂盛、楊溪祥、林麗鋒、蔡萬全
被控犯行描述

洪養於三十七年結識叛徒廈門人姚壽春(在逃)……企圖顛覆政府組織前鋒青年協會從事叛亂工作吸收李榮守、蔡賠川、張守仁參加與蔡賠川撰擬該會組織總則及告台灣同胞傳單等反動文稿……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晉傳棟
書記官 蔡大中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1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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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170號
公訴人 晉傳棟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蔡賠川、張守仁、林麗鋒、陳森沂、李榮宗、潘茂盛、楊溪祥、蔡萬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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