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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李松亭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松亭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09

籍貫

河南省嵩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0)警檢訴字第095號、60年遵戎字第1631號
原始職業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第61兵工廠2等1級技工
被起訴時年齡 62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李松亭(即李永節)對於民國卅二年三月及同年秋間二度參加匪濮縣小學教員訓練班受訓,卅三、四年間在濮縣時雍集經由李匪佩燧、李匪仁楠介紹加入共產匪黨,嗣於卅四年秋受馬匪繼孔派遣先後至荷澤、濟寧、濟南等地為匪蒐集國軍情報,卅七年六、七月間,在南京復受馬匪超群之命,滲透來台為匪工作,領導李志墅(即李合樂)劉思禹,從事蒐集國軍情報,散佈謠言等工作多次,後因台灣日超安定,至卅九年以後,遂潛伏,迄未辦理自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梁炳仁
書記官 吳恒水
起訴日期 民國60年3月2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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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0年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57號、(60)遵威字第2652號
公訴人 梁炳仁
辯護人 李在湘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孟廷杰、呂達勇
書記官 莫克伏
終審日期 民國60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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