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曹以梧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6

籍貫

浙江省吳興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3)警檢訴字第070號
原始職業 會計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被控犯行描述

查被告投靠共匪後復向匪洩漏我敵後反共工作之高度機密甘心為匪效命接受匪交付任務並從事匪蒐集情報及設計向我滲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駱文翰
書記官 楊威
起訴日期 民國63年4月18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63=1571=005=virtual001=virtual006=0015.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64年
裁判書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48號
辯護人 單秀驊、沈維翰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6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期徒刑減處有期徒刑15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蕭凱、李桓、成鼎
書記官 錢開濟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63=1571=214=virtual002=virtual001=0068.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