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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廖森元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臺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0)安澄字第5278號 |
| 原始職業 | 月津國民學校教員 |
| 被起訴時年齡 | 24歲 |
| 同案被告 | 施純忠、陳天枝、廖坤林、李永木、李錦榮、陳天河、吳萬昆 |
| 被控犯行描述 | 三十六年加入匪黨在台南單線展開活動吸收李錦榮分任小組長負責東勢等情報聯絡卅八年調任塩水支部書記領導李錦榮被告為匪黨閩西系台南支部之重要幹部並單獨負責領導鹽水方面叛徒從事活動顯已達到以非法之方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程度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蕭與規 |
| 書記官 | 高國泰 |
| 起訴日期 | 民國40年12月31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1=273.4=246=virtual001=virtual018=0007.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