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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廖森元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廖森元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臺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5278號
原始職業 月津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施純忠陳天枝廖坤林李永木李錦榮陳天河吳萬昆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六年加入匪黨在台南單線展開活動吸收李錦榮分任小組長負責東勢等情報聯絡卅八年調任塩水支部書記領導李錦榮被告為匪黨閩西系台南支部之重要幹部並單獨負責領導鹽水方面叛徒從事活動顯已達到以非法之方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程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蕭與規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2月3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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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736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陳慶粹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施純忠陳天枝廖坤林李永木李錦榮陳天河吳萬昆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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