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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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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鍾廖權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5

籍貫

臺灣雲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9)警檢訴字第117號、(59)勁雷字第2977號
原始職業 台南縣佳里國中教務主任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被控犯行描述

鐘廖權對於民國五十年五月下旬某晚,在台北市新生南路三段六十巷一號,成立「台灣青年同志會」,決定組織發展方向。企圖結合台籍青年,趕走大陸人,推翻政府,奪取政權,自己成立政府,台灣人治理台灣,曾訂定章程。五十二三年間,復先後在中壢「戰地政務班」及台南市逢甲路等處,與其同事郭秋澤談論共匪二萬五千里長征,以及偽政權人民公社等情形,並背誦毛匪澤東所填「沁園春」詞,以影響其思想等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韓延年
書記官 郭波
起訴日期 民國59年5月2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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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9年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36號、(59)勁需字第3728號
公訴人 韓延年
辯護人 匡經文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張玉芳、孟廷杰、呂達勇
書記官 葉志剛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1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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