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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楊運坤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楊運坤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2

籍貫

臺灣宜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5462號
原始職業 羅東紙廠電氣管理員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游陳川、游祥枋、簡文憲、吳聰明、胡炎山、林政榮、陳德楊、林城柏、張萬金、簡金農、林坤源、張火樹、魏春喜、許火炎、林阿發、陳坤鐘、高川、陳益川、林子烈、陳棠梨、李木火、林啟宗、吳秀川、林錦源、趙戊庚、楊堅鋒、李繼堯、林金水、林滄浪、游國明、游阿蔭、葉生陽、游澤材、蔡萬枝、林陳宗、邱阿猛、賴牡彬、余建雲、游金爐、許萬喜、游金全、陳阿井、陳坤榮、黃阿旺、黃阿埤、陳平和、楊運安、曹演義、游郭蓮嬌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八年六月經游陳川吸收入匪黨同年九月補行宣誓負責羅東紙廠支部工作股任務吸收趙戊庚林錦源吳阿順賴牡彬吳秀川五人入匪黨并以匪黨書籍分發趙戊庚等閱讀指使林錦源調查羅東公園中正學校駐軍番號指使賴牡彬滲透保警總隊發展工作三十九年五月逃亡後藏匿陳阿井家經案發後勸導投案對唐亦成郭雙材孫輝里等組織及藏匿處所隱瞞不供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蕭與規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2月2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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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33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游陳川、游祥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王名馴、彭國壎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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