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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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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煥然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3

籍貫

河南省固始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軍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4)審聲字第0097號
公訴人 蕭與規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3年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9月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HRA0001_00141_003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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