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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方金水2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方金水2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

臺灣基隆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4)安准字第4729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公路局基隆站司機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林池連輝施王聯生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卅七年冬分別經許匪宜卿連匪德溫吸收加入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後受許宜卿連德溫領導前後在林池連德溫家開會多次討論共產主義及如何發展組織如何反對政府如何搶劫富戶財物充作活動經費等問題同年冬方金水有參與搶劫台北松山某銀樓及圓環民家未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11月18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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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115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林池連輝施王聯生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范明王名馴殷敬文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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