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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孫輝星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孫輝星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臺灣高雄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4)安准字第1663號
原始職業 電工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郭雙才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八年五六月間在高雄碱廠由匪「高雄市委」即另案處決叛徒李份介入朱毛匪幫組織受李匪份領導該孫輝星先後介紹另案判刑之梁清泉陳成簡天來辛進財等參加匪黨組織並於同年七月間受李匪份之命為高雄碱廠匪「支部」負責人復受李匪份之託代找另案判刑之俞姬填王文印刊刻匪「台灣反革命戰犯調查委員會」僞圖記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梅綬蓀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5月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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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47號
公訴人 梅綬蓀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連續行使偽造身份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郭雙才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6條、刑法212條、刑法216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范明周咸慶王名馴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0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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