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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高漢橋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07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3)安律字第3181號 |
| 原始職業 | 無業 |
| 被起訴時年齡 | 47歲 |
| 同案被告 | 王忠賢、張福全、孫羅通、陳潘炳煌、李進來、李成、許貴標、張接發、高勞、潘火全 |
| 被控犯行描述 | 在36年王忠賢介紹其參加匪黨而拒絕未加入餘38年冬曾藏匿匪黨温萬金謝清風39年3月間又藏匿王忠賢潘溪圳等人並供給膳食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 起訴檢察官 | 張幼文 |
| 書記官 | 杜蔭桐 |
| 起訴日期 | 民國43年8月12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7=276.11=8211.2=virtual001=virtual008=0014.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