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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高漢橋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高漢橋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07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181號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同案被告 王忠賢張福全孫羅通陳潘炳煌李進來李成許貴標張接發高勞潘火全
被控犯行描述

在36年王忠賢介紹其參加匪黨而拒絕未加入餘38年冬曾藏匿匪黨温萬金謝清風39年3月間又藏匿王忠賢潘溪圳等人並供給膳食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張幼文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8月1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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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38號
公訴人 張幼文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王忠賢張福全孫羅通潘火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6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范明王名馴彭國壎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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