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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來發2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臺灣桃園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850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許宜卿、林清松、連德溫、何曾登耀、簡朝英、林再添、王首題、張文泉、楊金英、張金順、游阿永、陳生器、楊光得、黃宗永、簡阿賜、謝有成、吳阿舟、李遠、莊德清、楊光樹、黃阿順、黃錦郎、呂信生
被控犯行描述

對如何認識楊乾坤坦承不諱惟否認明知楊有匪諜身份但查該被告對於前開楊乾坤如何向之宣傳匪共反動言論如何明知楊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事實均在保密局分別供明在卷並與楊乾坤在該局所供情節相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晉傳棟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9月3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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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19號
公訴人 晉傳棟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許宜卿、連德溫、林清松、何曾登耀、簡朝英、林再添、張金順、游阿永、簡阿賜、陳生器、謝有成、黃宗永、楊光樹、黃錦郎、楊光得、吳阿舟、李遠、莊德清、黃阿順、呂信生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范明、彭國壎、王名馴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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