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許貴標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7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181號
原始職業 景美鎮農會主任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王忠賢、張福全、孫羅通、陳潘炳煌、李進來、李成、張接發、高漢橋、高勞、潘火全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與王忠賢為幼年相識常經王忠賢教授匪言論及閱讀匪刊物三十九年秋明知王為匪黨後在四十二年初曾供給新台幣一百三十元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張幼文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8月1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7=276.11=8211.2=virtual001=virtual008=0014.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5年
裁判書字號 (45)審復字第19號
公訴人 張幼文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鍾興福、高勞、陳潘炳煌、李成、李進來、張接發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范明、王名馴、彭國壎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7=276.11=8211.2=virtual002=virtual023=0006.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