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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潘火全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

臺灣臺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181號
原始職業 電工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王忠賢張福全孫羅通陳潘炳煌李進來李成許貴標張接發高漢橋高勞
被控犯行描述

自三十八年夏知悉王忠賢為匪徒以迄至被緝獲時止迄未向政府告密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張幼文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8月1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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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38號
公訴人 張幼文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王忠賢張福全孫羅通高漢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范明王名馴彭國壎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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