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文泉2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4

籍貫

臺灣基隆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850號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許宜卿、林清松、連德溫、何曾登耀、簡朝英、林再添、王首題、楊金英、張金順、游阿永、陳生器、楊光得、黃宗永、簡阿賜、謝有成、吳阿舟、李遠、莊德清、楊光樹、黃阿順、陳來發、黃錦郎、呂信生
被控犯行描述

經許宜卿介入偽台灣民主自治同盟叛亂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晉傳棟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9月3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6=276.11=864=virtual001=virtual019=0003.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4)審覆字第0036號
公訴人 晉傳棟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王首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范明、彭國壎、周咸慶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6=276.11=864=virtual005=virtual018=0002.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