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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孫羅通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孫羅通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7

籍貫

臺灣臺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181號
原始職業 鐵工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王忠賢、張福全、陳潘炳煌、李進來、李成、許貴標、張接發、高漢橋、高勞、潘火全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黨參與工作并集會二十餘次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張幼文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8月1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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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38號
公訴人 張幼文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王忠賢、張福全、高漢橋、潘火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范明、王名馴、彭國壎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7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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