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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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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佘萬生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01

籍貫

臺灣高雄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4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41號
公訴人 張幼文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鄭榮達陳主仁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殷敬文彭國壎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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