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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黃時雄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5
籍貫
臺灣雲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3)安律字第0428號 |
| 原始職業 | 工 |
| 被起訴時年齡 | 20歲 |
| 同案被告 | 謝清風、陳德在、鍾長庚、周金興、柯其戰、孫茂興、潘德東、陳阿朝、陳賜仁、曾阿明、楊丁順、周瑞勳、洪榮賢、顏財福、黃天德、郭猛、陳清拋、梁源白、林德勝 |
| 被控犯行描述 | 四十二年二月在台東鹿鳴橋做工時得經謝清風吸收參加匪共組織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5條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晉傳棟 |
| 書記官 | 張傳仁 |
| 起訴日期 | 民國43年2月8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4=276.11=42=virtual005=virtual001=0005.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