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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黃時雄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5

籍貫

臺灣雲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428號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20歲
同案被告 謝清風、陳德在、鍾長庚、周金興、柯其戰、孫茂興、潘德東、陳阿朝、陳賜仁、曾阿明、楊丁順、周瑞勳、洪榮賢、顏財福、黃天德、郭猛、陳清拋、梁源白、林德勝
被控犯行描述

四十二年二月在台東鹿鳴橋做工時得經謝清風吸收參加匪共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晉傳棟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2月8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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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7號
公訴人 晉傳棟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謝清風、陳德在、鍾長庚、周金興、孫茂興、柯其戰、潘德東、陳賜仁、顏財福、黃天德、郭猛、陳清拋、梁源白、林德勝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彭國壎、范明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7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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