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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黃世元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7

籍貫

臺灣彰化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525號
原始職業 田中第1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李書勳、李聰禮、吳和銘、李在安、劉明標、黃坤皇
被控犯行描述

該被告明知李上甲李書勳吳和銘係叛徒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8月2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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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79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李書勳、吳和銘、李在安、李聰禮、劉明標、黃坤皇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
書記官 馬國荃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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