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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陳阿福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阿福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0

籍貫

臺灣新竹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5047號
原始職業 司機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周添壽蔡廷壁郭溪海陳金龍林耀金汪來長林鴻猷林水份胡萬發蔡長來張榮珍周碧霞黃端瑛黃堃棣蘇玉鑑陳文華王生李屋許姜嶺
被控犯行描述

周添壽、郭溪海、陳金龍、林耀金、蔡廷壁、汪來長、陳阿福、林鴻猷、林水份參加叛亂組織後均參加開會兩次以上,商討如何為匪工作,或又吸收他人參加匪幫,或自首不誠,或曾繳納黨費已據分別供認不諱,該被告周添壽等九名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犯行均堪認定。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晉傳棟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1月2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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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114號
公訴人 晉傳棟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周添壽蔡廷壁郭溪海陳金龍林耀金汪來長林鴻猷胡萬發蔡長來張榮珍周碧霞黃端瑛黃堃棣蘇玉鑑陳文華王生李屋許姜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陳煥生彭國壎周咸慶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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