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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宏基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
臺灣宜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1年 |
| 裁判書字號 | (41)安潔字第2635號 |
| 公訴人 | 端木棪 |
| 辯護人 | 蕭與規 |
| 辯護人性質 | 暫無資料 |
| 判決主文 | 暫無資料 |
| 同案被告 | 暫無資料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暫無資料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 財產沒收 | 暫無資料 |
| 終審審理人 | 鄭有齡 |
| 書記官 | 魏俊生 |
| 判決書內容 | 【裁判字號】41,安潔,2635 【裁判日期】410909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陳宏基、徐茂德、林一生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1)安潔字第二六三五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陳宏基 男 年二十八歲 宜蘭縣人 業台灣大學經濟系四年級學生 徐茂德 男 年二十八歲 宜蘭縣人 業羅東中學教員 林一生 男 年三十五歲 宜蘭縣人 業羅東鎮農會副總幹事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蕭與規 右被告等因違反檢肅匪諜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陳宏基徐茂德林一生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日文版馬克斯恩格斯經濟論集共三十八本沒收 理由 本件被告陳宏基徐茂德林一生固各供認與叛徒陳蒼柳及自首份子廖水萬均係中學同學素有往來交遊並會聞見該廖水萬讚揚匪幫誹謗政府等情不諱但一致否認有參加匪幫或明知該陳蒼柳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情事經質之自首份子廖水萬證稱曾對被告等宣揚韓國戰爭北韓共軍士兵很好及大陸匪幫好處惟未向被告等表示身份亦未邀之參加叛亂組織或集會等語具竊在卷核與被告等的供之情節相符,自堪採信已難因被告等與叛徒 臆斷其知係匪諜秘不檢舉況又乏明知之事證自不能率予入罪至被告陳宏基雖供認於民國四十年選舉省議員之時廖水萬囑其支持林大鼻因此人乃無產階級的教員反對有錢有勢的地主洪阿碰以免當選後只站在資產階級說話故曾轉向二三人言及選舉林大鼻為省議員之語云云縱其中所講述之資產階級無產階級等名詞為匪幫慣常之用語惟該被告既非對不特定之人公然宣傳要因其思想左傾復受廖水萬之指使摭拾匪幫成語轉而告人而已且該林大鼻又無從證明其為叛徒亦不能據論以為有利于叛徒之宣傳罪責第被告陳宏基研讀馬克斯學說及「蘇聯二月及十月革命」「蘇聯五年計劃」「光明報」等匪方書刑被當徐茂德亦閱覽「光明報」被告林一生則研究馬克斯恩格斯經濟論集復均時常與叛徒陳蒼柳自首份子廖水萬接近受其宣傳濡染業各承認在卷顯見被告等思想左傾行止偏頗核其情節尚屬輕微依法應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軍事檢察官起訴所引適用法條酌予變更至繳案之褫告林一生所有日文版馬克斯恩格斯論集三十八本係共匪理論根據政府禁止一般人閱讀流傳之書籍為違禁物品依法應予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前段第二百九十二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端木棪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九 月 四 日 台灣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鄭有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九 月 九 日 書記官 魏俊生 |
| 事件發生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