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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謝清風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謝清風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

臺灣臺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428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陳德在鍾長庚周金興孫茂興柯其戰潘德東黃時雄陳阿朝陳賜仁曾阿明楊丁順周瑞勳洪榮賢顏財福黃天德郭猛陳清拋梁源白林德勝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八年五六月間經陳匪山水介入匪共組織受李匪份領導參與小組開會五六次討論如何發展叛亂工作吸收周金興參家匪幫並利用機會向高雄唐榮鐵工廠職工周瑞勳黃天德等宣傳詆毀政府等反動言論企圖煽動工潮擴大叛亂基礎

三十八年十月以陳匪山水被捕畏罪逃匿台北與匪幹孫古平聯絡旋即化名唐亦成阿象並行使陳阿朝竊取邱榮珍身份證先後逃往台東花蓮各地界開墾做工為掩護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12條、刑法216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晉傳棟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2月8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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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7號
公訴人 晉傳棟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行使變造身份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陳德在鍾長庚周金興黃時雄孫茂興柯其戰潘德東陳賜仁顏財福黃天德郭猛陳清拋梁源白林德勝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5條、刑法212條、刑法216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彭國壎范明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7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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