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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蕭明發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15

籍貫

臺灣高雄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943號
原始職業 燕巢鄉農會理事長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黃溫恭陳廷祥許土龍陳清祈呂碧全陳萬壽陳萬琳陳廷銓
被控犯行描述

或則閱讀左傾書刊著為心得或則讚成匪黨主義醉心邪說雖未能證明其參加匪黨組織及明知陳文彬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等行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甘勵行
書記官 徐松泉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2月1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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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693號
公訴人 甘勵行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陳廷祥黃溫恭許土龍陳清祈呂碧全陳萬琳陳廷銓陳萬壽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梅綬蓀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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