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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蔡文章1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7

籍貫

臺灣臺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586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林錦文林永祥施清智黃金殿莊金妙張希炳呂琚鴻黃文欽蘇安南
被控犯行描述

蔡文章、呂琚鴻均與林錦文係屬日據時代征兵歸俘,並為結拜弟兄,來往甚密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顏忠魯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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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220號
公訴人 顏忠魯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林錦文林永祥施清智黃金殿黃文欽蘇安南莊金妙張希炳呂琚鴻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王名馴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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