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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李聰禮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聰禮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臺灣彰化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525號
原始職業 福泰紡織廠技術員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李書勳吳和銘李在安劉明標黃世元黃坤皇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幫擔任聯絡工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8月2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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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79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李書勳吳和銘李在安劉明標黃坤皇黃世元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
書記官 馬國荃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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