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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高澤照
受裁判人/當事人

高澤照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15

籍貫

臺灣桃園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0862號
原始職業 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三光分駐所巡官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湯守仁武義德汪清山方義仲高一生林瑞昌杜孝生廖麗川盧朝清
被控犯行描述

湯守仁於三十八年間,由一林姓叛徒介紹與叛徒陳顯富相識交往,先後二次由陳匪(顯富)邀赴台北市川端橋附近與台灣省參議員林瑞昌、台南縣(桃園縣)警察局山(三)光派出所警員高澤照,及叛徒簡吉聚會討論匪黨對山地活動問題,陳匪當即指示應組織共匪高砂族自治委員會,由林瑞昌任主席負責政治,湯守仁負責軍事,展開工作,伺機策應匪共攻台,惟於開會後尚未開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3月1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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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25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湯守仁高一生林瑞昌汪清山方義仲武義德杜孝生廖麗川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殷敬文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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