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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錫棠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臺灣雲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3709號
原始職業 嘉南大圳水利委員會虎尾分會辦事員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林阿路、余傑超、張來源、趙迺聰、陳百合、董朝中、廖我
被控犯行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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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夏裕寬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9月2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1=273.4=457=virtual001=virtual005=0015.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875號
公訴人 嚴同暉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林阿路、余傑超、張來源、趙迺聰、陳百合、董朝中、廖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1年6月
終審審理人 鄭有齡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1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1=273.4=457=virtual002=virtual005=001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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