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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錫棠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臺灣雲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3709號
原始職業 嘉南大圳水利委員會虎尾分會辦事員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林阿路余傑超張來源趙迺聰陳百合董朝中廖我
被控犯行描述

不圖正軌竟喜閱讀反動書籍走入歧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夏裕寬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9月2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1=273.4=457=virtual001=virtual005=0015.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875號
公訴人 嚴同暉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林阿路余傑超張來源趙迺聰陳百合董朝中廖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1年6月
終審審理人 鄭有齡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1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1=273.4=457=virtual002=virtual005=001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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