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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蕭福丁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2

籍貫

臺灣高雄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4130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高草、楊源盛、蕭彩祥、戴寬粦、蕭東應、吳金池、曾思粦、劉妹德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蕭福丁雖堅稱並不知黃怡珍等係匪犯然據蕭彩祥在本處供稱我對蕭福丁說有幾個親戚要到你家來玩政府要抓他據此論斷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杜峻嶺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0月18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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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664號
公訴人 杜峻嶺
辯護人 朱誠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高草、楊源盛、蕭彩祥、戴寬粦、蕭東應、吳金池、曾思粦、劉妹德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陳時昌
書記官 侯文經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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