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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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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歐金玉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4

籍貫

臺灣苗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2017號
原始職業 米商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陳木森陳川曾國沐連東信鄭錦章賴達明賴阿昌陳日安黃任松余路仔黃新春朱兆鎮林源昌楊來發黃双(雙)貴陳木蘭劉昂春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八年二三月間在北勢車站開會三次散播反動言論並加入匪幫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曾豈凡
書記官 蔡大中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5月2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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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969號
公訴人 曾豈凡
辯護人 蕭與規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陳木森陳川曾國沐連東信鄭錦章賴達明賴阿昌歐金玉黃任松余路仔黃新春朱兆鎮林源昌楊來發黃雙貴陳木蘭劉昂春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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