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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林麗鋒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嘉義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717號
原始職業 嘉義溶劑廠職員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洪養蔡賠川陳森沂張守仁李榮宗潘茂盛楊溪祥蔡萬全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潘茂盛,楊溪祥、林麗鋒、蔡萬全係於三十七年間相互介紹認識洪養分別代其購買手槍供作叛亂之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晉傳棟
書記官 蔡大中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1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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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70號
公訴人 晉傳棟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幫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洪養蔡賠川張守仁陳森沂李榮宗潘茂盛楊溪祥蔡萬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30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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