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林瑞昌1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林瑞昌1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898

籍貫

臺灣桃園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0862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議員
被起訴時年齡 56歲
同案被告 湯守仁武義德高澤照汪清山方義仲高一生杜孝生廖麗川盧朝清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瑞昌對於三十八年八月間,先後在台北川端橋與叛徒陳顯富、簡吉及湯守仁、高澤照等集會討論匪黨工作,受命組織共匪高砂族自治委員會,充任主席……惟其參加叛亂集會後,尚未著手實行叛亂活動。

勾結高一生、杜孝生等侵占新美農場貸款並分利二萬元。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8條、懲治貪污條例3條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3月1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5=276.11=9122.92=virtual008=virtual023=0003.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25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共同連續尅扣職務上應行發給之財物

同案被告 湯守仁高一生汪清山方義仲高澤照武義德杜孝生廖麗川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6條、懲治貪污條例3條1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處有期徒刑7年;應執行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殷敬文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41=1571.3=1111=41=009=0004.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