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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林瑞昌1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898
籍貫
臺灣桃園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2)安序字第0862號 |
| 原始職業 | 台灣省議員 |
| 被起訴時年齡 | 56歲 |
| 同案被告 | 湯守仁、武義德、高澤照、汪清山、方義仲、高一生、杜孝生、廖麗川、盧朝清 |
| 被控犯行描述 | 被告林瑞昌對於三十八年八月間,先後在台北川端橋與叛徒陳顯富、簡吉及湯守仁、高澤照等集會討論匪黨工作,受命組織共匪高砂族自治委員會,充任主席……惟其參加叛亂集會後,尚未著手實行叛亂活動。 勾結高一生、杜孝生等侵占新美農場貸款並分利二萬元。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8條、懲治貪污條例3條2款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 起訴檢察官 | 嚴同暉 |
| 書記官 | 張傳仁 |
| 起訴日期 | 民國42年3月13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5=276.11=9122.92=virtual008=virtual023=0003.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2年 |
| 裁判書字號 | (42)審3字第25號 |
| 公訴人 | 嚴同暉 |
| 辯護人 | 羅鎮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共同連續尅扣職務上應行發給之財物 |
| 同案被告 | 湯守仁、高一生、汪清山、方義仲、高澤照、武義德、杜孝生、廖麗川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6條、懲治貪污條例3條1款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死刑;處有期徒刑7年;應執行死刑 |
| 財產沒收 | 有 |
| 終審審理人 | 殷敬文 |
| 書記官 | 管萃恩 |
| 終審日期 | 民國43年2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B3750187701=0041=1571.3=1111=41=009=0004.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