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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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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林慶祥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1

籍貫

臺灣彰化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223號
公訴人 顏忠魯
辯護人 蕭與規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動搖人心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檢肅匪諜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5年;執行有期徒刑12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范明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7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41=1571=72103240=70=068=000013371000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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