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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添木2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0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066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黃崇國、李來園、李鐘瑞、方萬土、徐火炎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八年四月間在蘆州鄉經張匪金海介紹參加匪幫「愛國青年自治同盟」組織受張匪領導並接受其匪党教育二次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梅綬蓀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7月2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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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5年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7號
公訴人 張幼文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范明、殷敬文、王名馴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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