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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榮宗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7

籍貫

臺灣嘉義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717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洪養、蔡賠川、陳森沂、張守仁、潘茂盛、楊溪祥、林麗鋒、蔡萬全
被控犯行描述

李榮宗於三十七年五月間介紹陳森沂參加洪養之叛亂組織,並在羅金城家參與洪養、羅金城、蔡賠川、陳森沂等開會商討各項反動計畫。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晉傳棟
書記官 蔡大中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1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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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70號
公訴人 晉傳棟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洪養、蔡賠川、張守仁、林麗鋒、陳森沂、潘茂盛、楊溪祥、蔡萬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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