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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慶神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4
籍貫
臺灣臺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1)安澄字第4831號 |
| 原始職業 | 農 |
| 被起訴時年齡 | 29歲 |
| 同案被告 | 陳飛虎、朱雍泉、王川原、李安田、黃阿妹、李德民、許溪河、劉明德、李畔、陳慶賀、李大海、陳瑞羅、陳德卿、李安成、吳丙丁、黃守己 |
| 被控犯行描述 | 參加匪「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解放軍」……吸收陳德儀李通李舜陳飛虎等參加匪幫並企圖擴大叛亂組織範圍勸誘李安田等為匪工作未果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 起訴檢察官 | 晉傳棟 |
| 書記官 | 蔡大中 |
| 起訴日期 | 民國41年12月15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2=276.11=47=virtual003=virtual011=0013.jpg |
終審裁判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