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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李慶神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慶神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4

籍貫

臺灣臺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831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陳飛虎朱雍泉王川原李安田黃阿妹李德民許溪河劉明德李畔陳慶賀李大海陳瑞羅陳德卿李安成吳丙丁黃守己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解放軍」……吸收陳德儀李通李舜陳飛虎等參加匪幫並企圖擴大叛亂組織範圍勸誘李安田等為匪工作未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晉傳棟
書記官 蔡大中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2月1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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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62號
公訴人 晉傳棟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陳飛虎王川原朱雍泉李安田黃阿妹李德民許溪河劉明德李胖陳慶賀李大海陳瑞羅陳德卿李安成吳丙丁黃守己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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