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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朱雍泉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浙江省餘姚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831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李慶神陳飛虎王川原李安田黃阿妹李德民許溪河劉明德李畔陳慶賀李大海陳瑞羅陳德卿李安成吳丙丁黃守己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五六年在上海育英中學讀書時經匪幹錢樹柏介紹參加匪幫組織……因在押期間認識李慶神……保釋後曾往高雄與李會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晉傳棟
書記官 蔡大中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2月1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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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62號
公訴人 晉傳棟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李慶神陳飛虎王川原李安田黃阿妹李德民許溪河劉明德李胖陳慶賀李大海陳瑞羅陳德卿李安成吳丙丁黃守己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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