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徐火炎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4

籍貫

臺灣桃園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066號
原始職業 電器工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黃崇國李來園李鐘瑞李添木方萬土
被控犯行描述

既接受張匪金海之反動教育,復明知其為匪諜,至三十九年年底張匪捕獲時止迄未向政府告密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梅綬蓀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7月2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3=276.11=109=virtual001=virtual004=0008.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11號
公訴人 梅綬蓀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方萬土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殷敬文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3=276.11=109=virtual001=virtual004=0015.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