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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古瑞明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古瑞明

性別

男

籍貫

臺灣臺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5036號
原始職業 無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古文奇、王潮漳、賴錦聰、張錦春、劉明桂、陳忠耀、張省參、丁保安、廖慶祥、張苕燄、陳光雲、黃金島、黃欽鎰、王博卿、林西陸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古瑞明係在逃叛徒古瑞雲之弟,卅七年六月以出境經商為名,潛赴香港,經其兄介紹,加入匪首謝雪紅在港領導之匪幫台灣民主自治同盟……接受匪幫訓練三個月,研究匪黨新民主主義階級分析理論以及對我滲透腐蝕、搜集情報、吸收黨羽等工作。同年九月銜命來台……單獨潛伏活動……又計劃在八仙山地區建立武裝組織……先後吸收陳光雲、黃金島、張錦春、劉明桂、黃欽鎰、王潮漳、賴錦聰等加入組織從事工作

爭取不良份子印製偽鈔,開闢經濟來源,維持叛亂活動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95條1項、刑法5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蕭與規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2月2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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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002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外沒收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7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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