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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劉妹德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890
籍貫
臺灣高雄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0)安澄字第4130號 |
| 原始職業 | 農 |
| 被起訴時年齡 | 61歲 |
| 同案被告 | 高草、楊源盛、蕭彩祥、戴寬粦、蕭東應、吳金池、曾思粦、蕭福丁 |
| 被控犯行描述 | 匪犯黃怡珍於本年舊曆正月十四日因政府緝捕甚急,經被告蕭彩祥帶至劉德妹處,藏匿共計十五日,黃匪曾將被捕原因告知,被告劉妹德,並勸其參加匪黨組織,被告劉德妹因年紀老大,當面拒絕。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杜峻嶺 |
| 書記官 | 余季藩 |
| 起訴日期 | 民國40年10月18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2=276.11=98=virtual001=virtual005=0004.jpg |
終審裁判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