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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劉妹德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890

籍貫

臺灣高雄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4130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61歲
同案被告 高草、楊源盛、蕭彩祥、戴寬粦、蕭東應、吳金池、曾思粦、蕭福丁
被控犯行描述

匪犯黃怡珍於本年舊曆正月十四日因政府緝捕甚急,經被告蕭彩祥帶至劉德妹處,藏匿共計十五日,黃匪曾將被捕原因告知,被告劉妹德,並勸其參加匪黨組織,被告劉德妹因年紀老大,當面拒絕。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杜峻嶺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0月18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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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664號
公訴人 杜峻嶺
辯護人 朱誠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高草、楊源盛、蕭彩祥、戴寬粦、蕭東應、吳金池、曾思粦、蕭福丁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期間另以命令定之(保護管束1年2個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陳時昌
書記官 侯文經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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