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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劉天福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劉天福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0

籍貫

臺灣臺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1035號
原始職業 大里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劉茂己、黃瑞聰、陳孟和、劉裕和、陳繼光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學術研究會組織「歌謠會」剏刊「興國之鐘」代匪宣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杜峻嶺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3月1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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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798號
公訴人 杜峻嶺
辯護人 蕭與規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劉茂己、黃瑞聰、陳繼光、陳孟和、劉裕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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