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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黃金殿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1)安澄字第3586號 |
| 原始職業 | 商 |
| 被起訴時年齡 | 26歲 |
| 同案被告 | 林錦文、林永祥、施清智、莊金妙、張希炳、蔡文章、呂琚鴻、黃文欽、蘇安南 |
| 被控犯行描述 | 黃金殿於四十年元月初經陳金傳介紹認識林錦文,後林托其幫助走私潛赴日本,同年八月間,(黃金殿)帶林(錦文)至宜蘭,與簡西埤商討船隻出口事宜,及商借房屋代替林匪阿華等藏匿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顏忠魯 |
| 書記官 | 劉齊 |
| 起訴日期 | 民國41年9月7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3=276.11=10=virtual003=virtual006=0015.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