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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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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黃金殿
受裁判人/當事人

黃金殿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586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林錦文林永祥施清智莊金妙張希炳蔡文章呂琚鴻黃文欽蘇安南
被控犯行描述

黃金殿於四十年元月初經陳金傳介紹認識林錦文,後林托其幫助走私潛赴日本,同年八月間,(黃金殿)帶林(錦文)至宜蘭,與簡西埤商討船隻出口事宜,及商借房屋代替林匪阿華等藏匿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顏忠魯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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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220號
公訴人 顏忠魯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幫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林錦文林永祥施清智莊金妙黃文欽蘇安南張希炳蔡文章呂琚鴻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30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王名馴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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