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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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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高草
受裁判人/當事人

高草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

臺灣雲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4130號
原始職業 護士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楊源盛蕭彩祥戴寬粦蕭東應吳金池曾恩粦劉妹德蕭福丁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高草於民國三十八年十月間,經匪黃怡珍介紹與匪犯陳火星相識,書寫自傳一份交與陳火星乃正式參加匪黨,被告為表現工作於本一月間自向匪首蕭道應要求刻襲鋼板翻印毛匪新民主主義論,藉擴大宣傳,複奉蕭匪之命擔任南北交通聯絡工作,掩護匪幹。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杜峻嶺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0月18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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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664號
公訴人 杜峻嶺
辯護人 朱誠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楊源盛蕭彩祥戴寬粦蕭東應吳金池曾恩粦劉妹德蕭福丁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陳時昌
書記官 侯文經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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