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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邱興生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邱興生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臺灣桃園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0149號
原始職業 中壢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姚錦、黃賢忠、徐代錫、徐代德、范榮枝、樊志育、劉鄹昱、麥錦裳、丁潔塵、楊環
被控犯行描述

為姚之重要幹部且已達到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施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蕭與規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月1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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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059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朱誠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姚錦、黃賢忠、徐代錫、徐代德、范榮枝、劉鄹昱、麥錦裳、楊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鄭有齡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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