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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蕭東應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7

籍貫

臺灣屏東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4130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高草楊源盛蕭彩祥戴寬粦吳金池曾恩粦劉妹德蕭福丁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蕭東應係蕭彩祥之子,匪犯蕭道應黃怡珍等,在伊家匿居時,曾勸被告參加匪黨擔任聯絡員,被告允為工作並對蕭黃匪犯亦未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杜峻嶺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0月18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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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664號
公訴人 杜峻嶺
辯護人 朱誠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包庇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高草楊源盛蕭彩祥戴寬粦吳金池曾恩粦劉妹德蕭福丁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陳時昌
書記官 侯文經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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