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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蕭彩祥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05
籍貫
臺灣屏東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0)安澄字第4130號 |
| 原始職業 | 農 |
| 被起訴時年齡 | 46歲 |
| 同案被告 | 高草、楊源盛、戴寬粦、蕭東應、吳金池、曾恩粦、劉妹德、蕭福丁 |
| 被控犯行描述 | 被告蕭彩祥於本年二月中旬,經匪黃怡珍介紹參加叛亂組織,奉黃匪之命擔任通訊聯絡工作,本年二月間曾藏匿黃怡珍蕭道應等於自己家中,因知黃怡珍等經政府通緝有案,二月二十九日將黃匪帶至劉德妹家藏匿十五日,三月中又將黃匪引至蕭福丁處匿居十五日。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杜峻嶺 |
| 書記官 | 余季藩 |
| 起訴日期 | 民國40年10月18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2=276.11=98=virtual001=virtual005=0004.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