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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蕭彩祥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蕭彩祥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05

籍貫

臺灣屏東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4130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同案被告 高草、楊源盛、戴寬粦、蕭東應、吳金池、曾恩粦、劉妹德、蕭福丁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蕭彩祥於本年二月中旬,經匪黃怡珍介紹參加叛亂組織,奉黃匪之命擔任通訊聯絡工作,本年二月間曾藏匿黃怡珍蕭道應等於自己家中,因知黃怡珍等經政府通緝有案,二月二十九日將黃匪帶至劉德妹家藏匿十五日,三月中又將黃匪引至蕭福丁處匿居十五日。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杜峻嶺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0月18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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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664號
公訴人 杜峻嶺
辯護人 朱誠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高草、楊源盛、戴寬粦、蕭東應、吳金池、曾恩粦、劉妹德、蕭福丁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陳時昌
書記官 侯文經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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