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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蔡西涵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899
籍貫
臺灣雲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0)安澄字第5091號 |
| 原始職業 | 商 |
| 被起訴時年齡 | 52歲 |
| 同案被告 | 吳沼木、吳復、蔡添丁、陳配 |
| 被控犯行描述 | 被告蔡西涵與逸匪張留在自治時即以參加文化協會被判有期徒刑五月,三十九年二月間,經張留陳明新介紹,參加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在吳復家曾參加開會三次討論煽動農民反動政府等問題。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5條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杜峻嶺 |
| 書記官 | 余季藩 |
| 起訴日期 | 民國40年12月21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1=273.4=417=virtual002=virtual001=0005.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