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莊金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莊金妙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7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586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林錦文林永祥施清智黃金殿張希炳蔡文章呂琚鴻黃文欽蘇安南
被控犯行描述

四十年夏,(林錦文)著手組織台灣「振興會」……由莊金妙擔任連絡工作,莊曾受林指派送信二封,交與北投劉玄石及以代表身份,與劉接洽一切,並在林阿華處取得手榴彈二枚,備緊急時自衛之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顏忠魯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3=276.11=10=virtual003=virtual006=0015.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220號
公訴人 顏忠魯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林錦文林永祥施清智黃金殿黃文欽蘇安南張希炳蔡文章呂琚鴻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王名馴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41=1571.3=1111=1=034=0005.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