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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莊金妙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7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1)安澄字第3586號 |
| 原始職業 | 農 |
| 被起訴時年齡 | 24歲 |
| 同案被告 | 林錦文、林永祥、施清智、黃金殿、張希炳、蔡文章、呂琚鴻、黃文欽、蘇安南 |
| 被控犯行描述 | 四十年夏,(林錦文)著手組織台灣「振興會」……由莊金妙擔任連絡工作,莊曾受林指派送信二封,交與北投劉玄石及以代表身份,與劉接洽一切,並在林阿華處取得手榴彈二枚,備緊急時自衛之用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顏忠魯 |
| 書記官 | 劉齊 |
| 起訴日期 | 民國41年9月7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3=276.11=10=virtual003=virtual006=0015.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