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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林學禮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3

籍貫

浙江省永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2757號
原始職業 金瓜石瓜山國民學校教導主任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潘承德、方碩德、邱其輝
被控犯行描述

林學禮方碩德等對參加匪幫組織事實亦均供明不諱……應以單純構成參加叛亂組織罪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顏忠魯
書記官 李伯寧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7月2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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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004號
公訴人 顏忠魯
辯護人 朱誠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潘承德、方碩德、邱其輝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第1案:有期徒刑10年;第2案: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鄭有齡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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