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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錦榮1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臺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5278號
原始職業 新營糖廠助理員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施純忠陳天枝廖坤林廖森元李永木陳天河吳萬昆
被控犯行描述

李錦榮由廖森元等人介紹參加閩西台南支部匪諜組織并數度開會研究時事討論問題及閱讀反動書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蕭與規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2月3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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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736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陳慶粹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施純忠陳天枝廖坤林廖森元李永木陳天河吳萬昆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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