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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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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世澤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

福建省漳浦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無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400號
公訴人 李新會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變造關於服務相類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5月;匪諜部分應予交付感化另以命令行之;其餘部分無罪

同案被告 黃四海、盧泗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212條、戒嚴法8條1項5款、戒嚴法8條2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終審審理人 王名馴
書記官 曹德宗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6月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HRA0001_00039_005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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